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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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柒日准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之裁定撤銷。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逮捕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嗣於民國(下同)95年6月7日因本案辯論終結,應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被告以新台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被告另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現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緝,此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4月14日南院慧刑通92交訴24字第0950015323號函可據,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撤銷前揭本院95年6月7日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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