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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