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801號聲請人 蔡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信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801號聲請人 蔡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信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