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37號聲請人金裕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官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寶橋股份有│美商美國銀│105年11月20日│1,917,058元│0000000│││限公司許日炘│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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