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葉宇軒 被告 簡士軒
林裕庭
吳育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