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陳怡蓉 被告 簡士軒
林裕庭
洪璽鈞
吳育倫
方澤源
方景立
陳沅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中被告簡士軒、林裕庭、吳育倫、方景立就詐欺原告部分業據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另被告洪璽鈞、方澤源、陳沅泰此部分雖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然原告認其三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