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1號原告 李旻霓 被告 戴玉 即悅 鄰長照顧問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下午3時,在臺南市○區○○○街00號履勘現場,另指定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