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死亡,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台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答覆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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