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智 選任辯護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俊智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有殺害被害人犯行,惟有原判決所載證據為憑,足認涉嫌上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上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既經原審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梁雅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