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20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6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宏選任辯護人宋明政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程國樑 前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志恭 前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財 前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 張清義 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張正毅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王有志 被告 涂明龍 前列二人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鄭鈞懋 律師 陳姿樺 律師被告一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姚芝芳 被告富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志恭被告互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涂明龍被告良峪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有志前列二人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陳姿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卷證繁雜,原定民國106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4時宣判取消,改定民國106年8月24日星期四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家聖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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