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704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131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董怡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