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096號

原告 黃星富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 律師

被告 姚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5,18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1,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3,480,000元【計算式:自110年6月30日起每月租金29,000元×12月÷10%=3,48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9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000元。

三、請求被告自110年9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9,000元及按年息5%計算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5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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