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22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程鼎智

被告 王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週一)上午10時50分諭知本件一造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後,始於同日下午收受原告前於111年5月6日(週五)提出之答辯狀(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20日(週一)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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