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22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王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週一)上午10時50分諭知本件一造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後,始於同日下午收受原告前於111年5月6日(週五)提出之答辯狀(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20日(週一)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