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9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虹G-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