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1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宋尚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澤語 即 吳宜芳 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釋明是否有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之情形(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假扣押執行標的固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99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拍賣終結執行完畢,該假扣押標的物之執行程序已終結,惟聲請人並未撤銷假扣押裁定,是以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之要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