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鈺霖被告錢旻宏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