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筆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5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嗣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且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本院,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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