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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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原告 游金暖
游月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
鄭志誠 律師被告 游錦綢
莊煥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游芬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之標的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558、56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經本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系爭土地市場價值為新台幣(下同)60,566,235元,系爭552號建物成本價格為596,749元、系爭550號建物成本價格為615,334元,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945,7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160元,原告僅繳納133,176元,尚欠203,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總價60,566,235元×原告二人應有部分(1/5+2/5)=36,339,741元。
2.臺中市○○區○○路○○○號建物部分:建物成本價格596,749元×原告游月香應有部分1/2=298,375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3.臺中市○○區○○路○○○號建物部分:建物成本價格615,334元×原告游金暖應有部分1/2=307,667元。
4.以上合計為36,945,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