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戎敬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重訴字第54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68,43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不當得利金額;(52.16+2.69)×32,900+163,867=1,968,
4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