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債務人 陳誌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
一、聲請人前稱:前於民國95年2月間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當時無固定工作收入,亦無還款能力,故雖於95年4月24日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仍無力清償而毀諾云云。但依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在其所經營之「騰訊科技有限公司」投保勞保至95年9月4日才退保,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另依本院查詢該公司之登記資料,該公司在97年12月21日才辦理停業登記,與聲請人所述均有落差。因此,請提出聲請人於95年4月24日之後即未自騰訊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薪資之證明(例如停止發薪前、後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在該公司投保之勞保為何延至95年9月4日才退保之原因,以證明聲請人毀諾具有不可歸責之事由。
二、聲請人於104年12月21日補正狀稱:在元大人壽有保額100萬元、300萬元之終身壽險及定期壽險各1筆,至104年9月9日止,解約金分別為59141元、40825元等語。惟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在元大人壽尚有00年0月00日生效之實支實付、日額型傷害保險、防癌險,及00年0月00日生效之日額型傷害保險。另在國泰人壽有000年0月0日生效,保額各150萬元之團體人壽及傷害保險。上開保險是否亦有解約金?
三、保單解約金為有價值之財產。本院若准予更生,將要求聲請人將其現有之保險解約,以其解約金納入清償方案中。若不願解約,須提出等值之現金為清償。聲請人可否接受?若均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本院將退還已繳納之程序費用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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