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敬智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被告李麗雲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 陳云蘋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 朱傳富 被告 謝福利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陳賢桂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敬智、李麗雲、陳云蘋、朱傳富、謝福利、陳賢桂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徐敬智、李麗雲、陳云蘋、朱傳富、謝福利、陳賢桂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上開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並予禁見。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