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壹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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