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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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林訓鴻 )、丙○○(原名謝秋
萍)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