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劉永雄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四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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