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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