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