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191號
原   告  韓麗萍
被   告  魏存翌
      黃 昱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109年度附民字第350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2元,及被告魏存
翌自民國109年11月28日起、被告 黃昱齊 自民國109年11月
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45頁)。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
擴張,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魏存翌、黃昱齊加入詐欺集團,推由被告黃
昱齊擔任車手頭,負責指示旗下車手提領詐欺款項,被告魏
存翌則擔任被告黃昱齊旗下之提款車手。又被告魏存翌、黃
昱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如附表「遭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及方
法,向原告實施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將如附表「詐
欺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依指示匯入如附表「人頭帳
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中而詐欺得逞;被告黃昱齊則係於10
7年4月1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之不詳出租
車上,將如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各該帳戶金融卡交與
被告魏存翌,被告魏存翌遂於如附表「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依被告黃昱齊之指示提
領各該詐欺款項後,將所領得之款項交與被告黃昱齊,由黃
昱齊先將其與魏存翌各可分得之報酬金額扣除後,再交與詐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收受,致原告受有財物損失60,002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原告60,002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沒有意見,承認有詐欺之事實
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被告魏存翌、黃昱齊於本
院11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自認(見本院卷第147、
149頁),復參以被告對原告之前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於
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95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1年4月,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2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堪
認被告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
前揭財產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60,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亦即被
告魏存翌自民國109年11月28日起、被告黃昱齊自109年11
月26日起(見附民卷第13、17頁之送達證書),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無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孫秀桃
附表:
┌────┬─────┬────┬───────┬───────┬────┬─────┬────┐
│提款車手│遭詐欺時間│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及金額│人頭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
│││及地點││││││
├────┼─────┼────┼───────┼───────┼────┼─────┼────┤
│魏存翌│107年4月│107年4│以是臉書賣家、│000-000000-│107年4│屏東縣屏│2萬元、│
││3日20時許│月3日20│臺灣企銀客服人│00000000( 鄭明 │月3日21│東市中正│2萬元(│
│││時50分、│員身分撥打電話│忠板信商業銀行│時、21時│路123號│共4萬元│
│││21時10分│向韓麗萍佯稱:│帳戶)│1分許(││)│
│││許,在屏│因先前網路購物││分2次提│││
│││東縣內埔│時加入會員要繳││領)│││
○○○鄉○○路│交8,000元,如│││││
│││187號│要取消加入會員│││││
││││需依指示操作自├───────┼────┼─────┼────┤
││││動櫃員機云云,│000-00000000│107年4│屏東縣屏│2萬元、│
││││致韓麗萍陷於錯│20300( 李柏緯 │月3日21│東市中正│1萬元(│
││││誤,分別於左列│彰化商業銀行帳│時18分許│路125號│共3萬元│
││││時、地,匯款29│戶)│(分2次││)│
││││,987元(不含15││提領)│││
││││元手續費)、29│││││
││││,985元(不含15│││││
││││元手續費)至右│││││
││││列所示帳戶內。│││││
││││(故不含手續費│││││
││││之詐欺款項共計│││││
││││59,9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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