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78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如銣

債務人 林雅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當月(含)計付違約金壹仟元,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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