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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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上訴人即被告HEEKUM甲
許錦成 選任辯護人 林靜歆 律師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EEKUM甲0000000(許錦成)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EEKUM甲0000000(許錦成)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