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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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631號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林志豪 律師被上訴人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 律師
吳姝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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