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碧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楊焴棠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及本院職權調閱之其98至10
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僅有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9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因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2年9月1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