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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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1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 告 甲○○ 女 28.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3
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0754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3月23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黃士姦淫,代價新臺幣3,0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及關係人黃士之證述。
(二)扣案之新臺幣3,000元、保險套10個。
三、扣案之新臺幣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人自承已
向男客收取性交易代價新臺幣3,000元一詞,因違反本法行
為所得之物,併予宣告沒入。至扣案之保險套10個,無法證
明係被移送人所有,爰不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