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