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6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零 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9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放款帳務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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