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張世建
張世林 張世煌 張葉玉蘭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上訴人 張泓鴦
張泓珠 張素卿 張素靜 張美照 前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上訴人 張濟增
張溶樹 張炎爐 張大星 張大安 張大友 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大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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