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據實報告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對合作金庫銀行所負之債務(含主債務及保證債務)餘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乙○○、丙○○之人(即聲請人之二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務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中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亦應 陳明 「無」。
四、陳報聲請人、乙○○、丙○○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99年1月)。如有未使用金融機構帳號者,亦應陳報「無」。
五、陳報聲請人、乙○○、丙○○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9年1月止)。如有未開戶者,亦應陳報「無」。
六、陳報聲請人、乙○○、丙○○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七、陳報聲請人、乙○○、丙○○自民國98年1月起至今之一切所得(含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且含各種加給、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陳明所得來源及領有所得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影本)。
八、陳報丙○○係於何時退休?自何公司退休?所領之退休金數額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乙○○、丙○○每月所列日常生活必要支出(即瓦斯費、國民年金、健保費、水電費、日用品、通信費等)證明(如繳費單據、發票之影本)。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一、陳明聲請人於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二、陳明聲請人擁有多輛汽車之必要性,並提出該必要性之相關證明,以及各該汽車之現值若干?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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