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791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謝丁0於民國99年5月8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聲請人欲拋棄繼承,因而聲請拋棄繼承云云。查被繼承人生前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99巷17弄35號,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