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據實報告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財產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1.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2.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3.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及必要支出均應載明細項名稱,不可僅記載生活雜費1萬元。
4.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中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四、債務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中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亦應 陳明 「無」。
五、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99年1月)。如未使用金融機構帳號,亦應陳報「無」。
六、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9年1月止)。如未開戶,亦應陳報「無」。
七、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八、陳報聲請人自民國98年1月起至今之一切所得(含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且含各種加給、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陳明所得來源及領有所得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影本)。
九、陳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合會、借貸、保證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民間債權人,亦應陳明「無」。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