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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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 蔡薛黑金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 郭明旺 兼訴訟代理人 郭月春 被告 張眞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被告郭明旺所有如旗山地政事務所110年8月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舊工廠,就系爭土地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適用提出攻擊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