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進輝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其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進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進輝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