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2號聲請人 邱鴻森 相對人 鄧柚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關係人 邱璧玲 應陳報是否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邱璧梅 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鄧柚妹之財產清冊,如尚未陳報,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黃敏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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