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壹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88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