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潤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潤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姚潤學(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3次係毀損罪、3次傷害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再與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各1次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復參酌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不得逾120日規定之限制,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姚潤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損罪毀損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6.23106.6.23108.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555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55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6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7號判決日期108.8.30108.8.30109.4.2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8.30108.8.30109.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981號(編號1、2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臺中地檢109度執字第841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5296號(編號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傷害罪傷害罪傷害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2.20106.11.9107.1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33、10947、27953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33、10947、2795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2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2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18號判決日期109.5.28109.5.28110.9.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20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2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5.28109.5.28110.9.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647號(編號4至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03號(編號6至8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5296號(編號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毀損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7.10.7107.1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3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18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18號判決日期110.9.8110.9.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18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9.8110.9.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03號(編號6至8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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