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宏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71至177頁),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7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再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各1次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月(4次)犯罪日期107.11.12108.3.15107.1.2(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162號彰化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44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35、3852、45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3號108年度交簡字第604號107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08.1.31108.4.12108.10.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3號108年度交簡字第604號107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08.4.1108.5.21110.5.04(撤回上訴)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818號(108執緝1283)(已執畢)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72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55號(臺北地檢110執助775號(編號3經新竹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①107.1.1至107.1.3(聲請書誤載為107.1.2)②107.1.3③107.1.8(2次)①107.1.2至107.1.3②107.1.3107.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9號等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9號等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4.8109.4.8109.4.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確定日期109.8.12109.8.12109.8.12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北地檢110執助478號)(編號4至8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7.1.8(2次)107.1.8107.1.18(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9號等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9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22、123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判決日期109.4.8109.4.8109.4.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確定日期109.8.12109.8.12110.3.1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北地檢110執助478號)(編號4至8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90號(臺北地檢110執助669號)(編號9至12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犯罪日期107.1.18(2次)107.1.18(2次)①107.1.18(3次)②106.12.25至106.1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22、12325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22、12325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22、123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判決日期109.4.8109.4.8109.4.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確定日期110.3.18110.3.18110.3.1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90號(臺北地檢110執助669號)(編號9至12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7.1.8106.12.28①106.12.28②107.1.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4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41、894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41、8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判決日期109.6.22109.9.1109.9.1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確定日期109.7.24109.10.14109.10.14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18號(臺北地檢110執助49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56號(臺北地檢110執助492號)(編號14至17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617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1.17至107.1.18107.1.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41、894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41、8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判決日期109.9.1109.9.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確定日期109.10.14109.10.14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56號(臺北地檢110執助492號)(編號14至17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81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4次)有期徒刑1年3月(5次)犯罪日期106.12.25(聲請書誤載為106.12.26)至107.1.21106.12.28至107.1.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29、1330、133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133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29、1330、133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1333號判決日期109.9.16109.9.1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29、1330、133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133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29、1330、133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1333號確定日期109.10.26109.10.26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08號(臺北地檢110執助480號)(編號18至19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