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以105年8月1日投埔警偵字第1050014072號函送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係不知情之案外人 潘秀琴 於105年6月16日18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里鎮○○○路
1段423號「統一超商」外清掃時,在旁之盆栽處拾獲,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7月6日草療鑑字第105060084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潘秀琴於105年6月16日18時30分許,○○里鎮○○路○段○○○號「統一超商」外清掃時,在該處之盆栽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因無法確知其來源及是否有人非法持有,亦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他字第720號簽結在案,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照片8張、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簽呈1件(見他字卷第12頁至18頁、第20頁至22頁、第38頁至39頁)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驗餘淨重詳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05年7月6日草療鑑字第1050600845號鑑驗書1份(見他字卷第36頁至37頁)在卷足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820公克、驗餘││││淨重0.1813公克,含包裝袋1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056公克、驗餘││││淨重0.1044公克,含包裝袋1只)│├──┼────────────┼───────────────┤│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757公克、驗餘││││淨重0.1726公克,含包裝袋1只)│├──┼────────────┼───────────────┤│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829公克、驗餘││││淨重0.1806公克,含包裝袋1只)│├──┼────────────┼───────────────┤│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795公克、驗餘││││淨重0.1767公克,含包裝袋1只)│├──┼────────────┼───────────────┤│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784公克、驗餘││││淨重0.1756公克,含包裝袋1只)│├──┼────────────┼───────────────┤│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683公克、驗餘││││淨重0.1665公克,含包裝袋1只)│├──┼────────────┼───────────────┤│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805公克、驗餘││││淨重0.1781公克,含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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