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9,525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