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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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8號抗告人 余張阿氷
送達代收人 余道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建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