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87號原告鴻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俐君 被告慶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返還原告支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第二、三項有關被告應賠償原告及違約金各601,691元及773,358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375,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8,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