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9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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