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王碩禧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