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抗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68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原名 盧玉枝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824號;原處分案號: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監自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借人使用,無法聯絡使用人,以致未將車子送檢驗,並非故意逃避受檢。為此,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改裁處不罰云云。
二、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900元以上1千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但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3次。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第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原處分意旨略以:㈠本件異議人甲○○於96年9月21日更改姓名前原姓名為盧玉枝,且係上開車輛之所有人乙節,已依職權調取之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16頁),且觀諸上開戶籍資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與車籍資料及本件裁決書上所列之「盧玉枝」均相符,故異議人甲○○確係本件主管機關裁決所處罰之受處分人無疑。㈡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為警舉發之事實,業據異議人以「陳情書」具狀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33頁),又原處分機關於核發上開車輛牌照時,已一併指定該車出廠滿5年後之第1次定期檢驗日期為87年10月8日(即發照日5年後),登載於該車行車執照上,並註明車主應於指定檢驗日前後1個月內申請檢驗,爾後定期檢驗完迄,均會於該車行車執照上,登載註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一般人對自己車輛之車齡車況,應知之甚詳,異議人為上開車輛之車主自應於指定檢驗日前後
1個月內申請檢驗,嗣因上開車輛未於96年10月8日前後1個月內參加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即於96年11月27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以上開車輛不依限期於96年10月8日參加定期檢驗為由(舉發通知單上違規時間、地點分別記載為「96年11月23日」、「高雄區監理所」)裁處罰鍰900元,於96年11月30日將前開舉發通知單送達異議人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之住處,由異議人本人蓋章收受有案,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96年11月23日)前繳納罰鍰,原處分機關遂於97年
7月14日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以異議人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定檢日96年10月8日)為由(違規時間、舉發單位則分別記載為「96年11月23日0時」、「高雄區監理所」),裁處罰鍰1千400元、責令檢驗等情,並有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各1份、送達證書2份、原處分機關97年8月19日高監自字第0970038718號函暨檢附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12、13、22至25頁),堪認屬實。足證異議人確未依照監理機關指定之定期檢驗日期(96年10月8日),於檢驗日前後1個月內(96年9月8日至96年11月8日)參加上開車輛定期檢驗。雖異議人辯稱:因上開車輛交由他人使用,以致伊不知期限已過,才未去驗車云,及異議人因兼職薪津微薄無力負擔上開車輛相關費用,且已於97年6月間向車輛監理機關繳回車牌註銷報廢有案云云,但此均非卸免參加該次定期檢驗之義務之正當理由。因認異議人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1千400元,為正當,而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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